住宿契約
第1條(適用範圍)
- 本館與住宿旅客之間簽訂的住宿契約及其相關契約,均依照本條款規定辦理。至於本條款未規定事項,依照法令或一般公認的習慣處理。
- 本館在不違反法令及習慣的範圍內同意簽訂特約時,優先適用該特約,不受前項規定所限。
第2條(住宿契約的申請)
- 慾向本館申請住宿契約者,請向本館申告以下事項。
- 住宿者姓名
- 住宿日及預定抵達時間
- 住宿費用(原則上依照附表第1的基本住宿費。)
- 本館認為必要之其他事項
- 住宿旅客如在住宿期間提出超過前項第2款住宿日的延長住宿要求,本館於住宿旅客提出該要求之時點,視為收到新的住宿契約申請處理。
- 慾向本館申請住宿契約者,請向本館申告以下事項。
第3條(住宿契約之成立等)
- 本住宿契約於本館允諾前條申請時成立。惟如證明本館並未允諾時,則不在此限。
- 住宿契約依照前項規定成立時,以住宿期間(超過3天時按3天計算)的基本住宿費為上限,請在本館的指定日期前支付本館規定的申請費。
- 申請費將優先抵扣住宿旅客最後應支付的住宿費用,發生適用於第6條及第18條之規定的情況時,按照違約金、 賠償金的優先順位依次抵扣,如尚有餘額,則按照第12條之規定,於支付費用時退還。
- 住宿旅客未按第2項之規定於本館的指定日期之前支付申請費時,其住宿契約則視同無效。但僅限於指定申請費的支付日期時,本館曾告知住宿旅客該意旨。
第4條(無需支付申請費的特約)
- 儘管有前條第2項之規定,本館有時會根據特約,不要求在契約成立後支付該項的申請費。
- 在接受住宿契約之申請時,若本館沒有要求支付前條第2項之申請費及沒有指定該申請費之支付日期時,則當作已接受前項之特約予以處理。
第5條(拒絕簽訂住宿契約)
- 本館在以下情況下,有可能拒絕簽訂住宿契約。
- 住宿之申請沒有依照本條款辦理時。
- 客滿(員)而沒有空房時。
- 慾住宿者在住宿方面,有違反法令規定、公序良俗的行為之虞時。
- 慾住宿者被判斷為明顯患有傳染病時。
- 關於住宿提出超出合理範圍之負擔要求時
- 因天災、設施故障、其他不可抗力之事由,導致無法住宿時。
- 符合長野縣旅館業法施行條例16條之規定的情形時。
- 在接受住宿契約之申請時,若本館沒有要求支付前條第2項之申請費及沒有指定該申請費之支付日期時,則當作已接受前項之特約予以處理。
- 本館在以下情況下,有可能拒絕簽訂住宿契約。
第6條(住宿旅客的契約解除權)
- 住宿旅客可以向本館提出解除住宿契約。
- 住宿旅客因應歸責其自身的原因而全部或部分解除住宿契約時(本館依據第3條第2項之規定指定了申請費的支付期限並要求其支付的情況下,住宿旅客在該支付前已解除了住宿契約的情形除外),本館將依據附表第2所示之相關內容收取違約金。但是,本館在符合第4條第1項的特約時,則爲因應該特約,住宿旅客只有在已被本館事前告知的情形下,需承擔支付解除住宿契約時的違約金義務。
- 如住宿旅客沒有聯絡,且在住宿日當天下午7點仍未抵達時 (若已事先說明預定抵達時間,則為超過該時間2小時的時點), 本館可能視為住宿旅客逕自解除該住宿契約並予以處理。
- 在接受住宿契約之申請時,若本館沒有要求支付前條第2項之申請費及沒有指定該申請費之支付日期時,則當作已接受前項之特約予以處理。
- 住宿旅客可以向本館提出解除住宿契約。
第7條(本館的契約解除權)
- 本館在以下的情況下,可能會解除住宿契約。
- 住宿旅客在住宿方面,有違反法令規定、公序良俗的行為之虞、或經確認已有該行為時。
- 住宿旅客被判斷為明顯患有傳染病時。
- 關於住宿提出超出合理範圍之負擔要求時。
- 因天災等不可抗力之事由,導致無法住宿時。
- 符合長野縣旅館業法施行條例第16條之規定的情形時。
- 在指定場所以外的地方吸煙、使用消防設備等惡作劇、以及不遵從本館規定的使用規則中的其他禁止事項(僅限於預防火災之必要事項。)時。
- 慾住宿者為暴力團、暴力團成員、暴力團相關團體或相關人員及其他反社會勢力時。
- 本館依據前項規定解除住宿契約時,將不收取尚未提供給住宿旅客之住宿服務等的費用。
- 本館在以下的情況下,可能會解除住宿契約。
第8條(住宿登記)
- 住宿旅客應於住宿當天在本館的櫃檯登記以下事項。
- 住宿旅客的姓名、年齡、性別、住址及職業
- 如為外國人,則需登記國籍、護照號碼、入境地及入境日期
- 離店日期以及預計離店時間
- 本館認為必要之其他事項
- 如住宿旅客要以旅行支票、住宿券、信用卡等非現金方式支付第12條中所規定的費用時,應事先於前項登記時出示。
- 住宿旅客應於住宿當天在本館的櫃檯登記以下事項。
第9條(客房的使用時間)
- 住宿旅客可以使用本館客房的時間是從抵達當天的下午2點至次日上午10點。但連續住宿時,除了抵達日和離店日,可以全天使用。
- 儘管有前項之規定,本館仍有可能同意住宿旅客在前項之規定時間外繼續使用客房。屆時將收取下述的追加費用。
◾️延長使用時間為1小時以內時,1人收取5500日圓
※退房當天中午 12:00 後將無法使用客房。
第10條 (使用規則的遵守)
- 住宿旅客在本館停留期間,應遵守本館制定並公告於館內的使用規則。
第11條(營業時間)
- 本館的主要設施等的營業時間如下,其他設施等的詳細營業時間請參閱配備的手冊及各處張貼的告示、客房內的服務目錄。
- 櫃檯及收銀處等的服務時間:
- 門禁時間: 0:00
- 櫃檯服務: 7:00~22:00
- 餐飲等(設施)的服務時間:
- 早 餐: 8:00~10:00(宴會場、餐廳)
- 晚 餐: 17:30~21:30(宴會場、餐廳)
- 其他餐飲等
大廳&酒吧:8:00~21:30
- 附帶服務設施的營業時間:
- 賣 店: 8:00~20:00
- 櫃檯及收銀處等的服務時間:
- 前項的時間,若有必要或無可避免的情況,可能會臨時更改。屆時將以適當的方式通知。
- 本館的主要設施等的營業時間如下,其他設施等的詳細營業時間請參閱配備的手冊及各處張貼的告示、客房內的服務目錄。
第12條(費用的支付)
- 住宿旅客應支付的住宿費用等的明細及其計算方法,依照附表第1所列的內容。
- 在離店時或本館請款時,住宿旅客請在接待櫃檯用現金或本館認可的旅行支票、住宿券、信用卡等非現金方式支付前項的住宿費用等。
- 本館提供旅客住宿客房,並使該客房在可使用的狀態下,即使住宿旅客無端未入住該客房,仍將收取住宿費用。
第13條(本館之責任)
- 本館在履行住宿契約及其相關的契約,或因不履行這些契約而造成住宿旅客的損害時,將予以賠償。若該損害非應歸責於本館之事由所致時,則不在此限。
- 本館雖已收到來自消防機構的消防法令合規通知,但爲因應火災等意外災害發生,已投保旅館賠償責任保險。
第14條(無法按照契約提供客房時的處置)
- 如果本館無法依契約為住宿旅客提供客房時,在取得住宿旅客諒解的情況下,將儘可能為住宿旅客介紹同等條件的其他住宿設施。
- 儘管有前項之規定,本館無法和其他住宿設施交涉時,將支付住宿旅客相當於違約金金額的補償費,以該補償費充當損害賠償額。但若無法提供客房之事由,不應歸責於本館時,則不予支付補償費。
第15條(寄存物品等的處置)
- 住宿旅客寄存於櫃檯的物品或現金及貴重物品,產生滅失、毀損等損害時,除了不可抗力之事由外,本館將賠償其損害。但若為現金及貴重物品,本館要求住宿旅客事先明確告知其種類及價值但其未告知時,本館僅提供最高15萬日圓之賠償。
- 當住宿旅客攜帶的物品或現金以及貴重物品沒有寄存在櫃檯,因本館故意或過失而發生滅失、損毀等損害時,本館將對該損害予以賠償。但若為住宿旅客事先未明確告知其種類及價值的物品,因本館之故意或重大過失所致的情形外,本館僅提供最高15萬日圓之賠償。
第16條(住宿旅客的隨身行李或攜帶物品之保管)
- 住宿旅客的隨身行李在住宿之前抵達本館時,只有事先取得本館同意的行李,本館才有責任對其進行保管,並於住宿旅客在櫃檯辦理入住手續時交付。
- 住宿旅客在退房之後,若有隨身行李或攜帶物品遺忘在本館時,在查明其物主後,本館將與物主聯絡並徵求其指示。如無物主的指示或無法查明物主時,包括發現日在內將代為保管7天,之後將進行處置或呈報提交給相關政府部門。但食品將當日處理。
- 前2項所述的有關住宿旅客的隨身行李或攜帶物品之保管責任,符合第1項時,以前條第1項之規定為準,符合前項時,則以該條第2項之規定為準。
第17條(停車的責任)
- 住宿旅客使用本館的停車場時,無論是否寄放保管車輛鑰匙,本館僅提供停車場所,恕不承擔車輛管理之責任。但在管理停車場之時,如因本館的故意或過失造成損害,將承擔賠償責任。
第18條 (住宿旅客的責任)
- 如因住宿旅客的故意或過失,使本館蒙受損害時,本館將要求其賠償該損害。
- 如因住宿旅客的故意或過失,使本館蒙受損害時,本館將要求其賠償該損害。
-
附表第1 住宿費用等的明細內容(第2條第1項及第12條第1項相關)
明細內容 住宿旅客應付總額 住宿費用 1、基本住宿費(房費+早晚餐費用) 追加費用 2、追加餐飲費(早晚餐以外的餐飲費)及其他使用費 税金 ①消費税
②入湯税 150日圓附表第2 違約金(第6條第2項相關)
[適用於2025年1月31日前的預約]
收到解除契約通知日 契約申請人數 不入住 當天 1天前 2天前 3天前 4天前 5天前 6天前 7天前 8天前 14天前 15天前 30天前 14人以下 100% 100% 50% 30% 30% 20% 20% 20% 20% 15人~30人 100% 100% 100% 80% 50% 30% 30% 20% 20% 31人~100人 100% 100% 100% 80% 50% 30% 30% 30% 20% 10% 10% 101人以上 100% 100% 100% 80% 50% 30% 30% 30% 30% 15% 15% 10% 10% (注)百分比(%)為相對於基本住宿費的違約金比率。
[自2025年2月1日起預訂起適用]
*為了提供廣大顧客舒適的預訂環境,我們將修改取消政策。對於造成您的不便,我們深表歉意,但取消預訂時請檢查以下內容。收到解除契約通知日 契約申請人數 不入住 當天 1天前 2天前 3天前 4天前 5天前 6天前 7天前 8天前 10天前 14人以下 100% 100% 70% 50% 50% 30% 30% 30% 30% 20% 20% 15人以上 100% 100% 100% 80% 70% 50% 50% 30% 30% 20% 20% (注)百分比(%)為相對於基本住宿費的違約金比率。
備 考
- 基本住宿費依照櫃檯揭示的費用表執行。
- 兒童價格適用於小學生及以下兒童,需提供成人標準的餐食和寢具時,按成人價格的 80% 收費;需提供兒童用的餐食和寢具時按成人價格的 60% 收費;需提供幼兒用的餐食和寢具時按成人價格的50% 收費;若無需提供寢具和餐食,則收取設施使用費3,300日圓。
- 如慾縮短契約天數時,與縮短而不入住的天數無關,將收取1天(入住首日)的違約金。
- 團體客人(15人以上)中的部分人解除契約時,解除契約人數相當於入住日期10天前(在此日期後收到申請時,則為該收到申請日)的住宿總人數10% (有尾數時舍尾進一)的情況,將不收取違約金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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